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