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