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交易所相关股份转让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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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