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上市时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应当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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