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上市时未盈利的上市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应当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