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股东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应当遵守交易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