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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