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