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 第十条独立法条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