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