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七条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代为申请。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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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