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医疗卫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具有假肢师或者矫形器师职业资格; (三)从事辅助器具配置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辅助器具配置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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