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确认与配置程序
工伤职工收到予以配置的确认结论后,及时向经办机构进行登记,经办机构向工伤职工出具配置费用核付通知单,并告知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应当到协议机构进行配置; (二)确认配置的辅助器具最高支付限额和最低使用年限; (三)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超目录或者超出限额部分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