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向具有管辖权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运行方案审查申请; (二)运行方案及编制说明。 通航建筑物位于省界河流上的,运行单位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申请运行方案审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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