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六条
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行方案
通航建筑物投入运行前,承担运行操作、船舶调度、设备设施养护等职责的单位(以下统称运行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编制运行方案。 同一枢纽或者同一通航建筑物存在多个运行单位的,应当联合编制运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