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第四十二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