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过闸船舶未按照规定向运行单位如实提供过闸信息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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