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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