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并负责调查对通航建筑物运行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