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