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通航建筑物运行的监督检查。 运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对依法开展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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