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行单位应当停止开放通航建筑物: (一)因防汛、泄洪等情况,有关防汛指挥机构依法要求停航的; (二)遇有大风、大雾、暴雨、地震、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可能危及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的; (三)通航水域流量、水位等不符合运行条件的; (四)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或者应急抢修需要停航的。 除按照运行方案进行养护需提前公布并报告停航、复航信息外,上述其他情形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航、复航信息,并报告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