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运行保障第三十二条通航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