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二条

通航建筑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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