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三十一条
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行通航建筑物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通航建筑物运行。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保障
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运行通航建筑物的,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合同。 通航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不得委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从事通航建筑物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