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九条
运行单位应当依法落实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运行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运行管理,确保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运行单位应当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责任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自岗位责任。 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运行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行单位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运行保障
运行单位应当依法落实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员安全运行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运行管理,确保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 运行单位应当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责任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自岗位责任。 运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运行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行单位从业人员应当经本单位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