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八条

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对通航建筑物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鼓励在养护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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