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运行保障第二十八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养护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对通航建筑物进行检测、维护、保养,建立养护技术档案并做好统计分析,保持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 鼓励在养护工作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