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二十六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协调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统筹考虑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和满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以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所需的通航水位。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船舶调度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协调航道及其上游支流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统筹考虑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和满足航道及通航建筑物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化,以保障航道及通航建筑物运行所需的通航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