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二十四条

运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记录船舶过闸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统计数据,并按照规定向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报送。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过闸船舶有关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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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