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二十三条

过闸船舶在通航建筑物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服从调度指挥,抢档超越; (二)从事上下旅客、装卸货物、燃料供应、船舶维修、捕鱼等活动; (三)从事烧焊等明火作业;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行洗(清)舱作业; (五)丢弃物品、倾倒垃圾、排放油污或者生活污水等行为。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