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在过闸前将危险货物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等事项向运行单位报告。运行单位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转报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同一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单位和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之间以及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之间应当逐步建立危险货物信息报告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船舶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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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