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船舶调度

第十八条

运行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船舶到闸先后次序安排过闸。 军事运输船、客运班轮、载运重点急运物资的船舶、执行公务或者抢险救灾任务的船舶等优先过闸。 具有管辖权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确定载运重点急运物资船舶的范围以及其他优先过闸的船舶类型。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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