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十五条

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运行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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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