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运行方案第十五条运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查同意的运行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需要调整的,运行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运行方案并报送原审批部门审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