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运行方案
第十二条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运行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与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的符合性; (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与船舶通行需要的适应性; (三)所辖航道上不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之间的协调性。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运行方案
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运行方案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通航建筑物运行条件、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与相关技术标准、设计和验收文件的符合性; (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与船舶通行需要的适应性; (三)所辖航道上不同通航建筑物开放时间、养护停航安排之间的协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