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运行方案第十一条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审查运行方案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航运企业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