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 第十条独立法条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章 运行方案第十条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对于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