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财产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财产保险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银保监会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相关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