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审批和备案第二十二条在共保业务中,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可直接使用首席承保人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无需另行申报。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