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八条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