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三)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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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以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出具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