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3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