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对已发生已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
对已发生已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三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已发生未报案案件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第十五条中规定的方法确定;对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应采用合理的比率分摊法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