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

第十六条

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损失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提取的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以及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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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