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 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 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