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所出资企业对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所属 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研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是 否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研究、审议重要子企业的重大 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决定其他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事项; (四)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有关国有产权转让情况。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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