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