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 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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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