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 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