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