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涉及有关部门的,由国资委商有关部门解释。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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