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 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 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