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 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 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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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