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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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