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擅自批准或者在批准中以权谋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