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 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 务。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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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