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