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企业国 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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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