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第三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 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