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条

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 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 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