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 情况;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的有关 论证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 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 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五)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 案;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 内容。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 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