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 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 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 文件;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 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