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 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或者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转让 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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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