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 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 有关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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