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第二十六条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 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 有关部门审批。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 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 有关部门审批。